
《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部分政策原文:
研究报告指出: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动态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建筑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200万吨标准煤以上。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前三分之一。
3.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
(二)第二类企业。第一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
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位于中央企业中等水平。
(三)第三类企业。除上述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企业。
解读:
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更强调了中央企业服务于碳达峰和碳中和的国家战略,突出了低碳作为发展的战略重点,例如发挥中央企业绿色低碳消费引领作用,提升二氧化碳的信息化实测水平等。此外,《办法》也进行了更严格的考核措施,例如将对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行年度和任期、定量或定性考核,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对于存在二氧化碳排放数据弄虚造假行为的将按规定对年度考核实行扣分或降级处理等。在分类管理方面,此外,《办法》相比较《暂行办法》,新增对统计监测与报告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这两方面的更为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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