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政策原文:
第九条 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其申请回避的 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开展暗查或者其他不便于亮证告知的,遵 守相关规定
第十条 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生态环 境违法行为,保护举报人、投诉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 向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和行政相对 人。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现场检查中应当 全程使用移动执法系统,真实、准确、规范记录检查情况,按规 范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解读:
《规范》明确“执法人员”是指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生态环境执法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新修订的《规范》在适用范围、具体内容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在适用范围上,《原规范》规定“环境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案件调查、排污费征收和督查时,适用本规范。”综合执法改革后,按照《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4号)等文件要求,执法人员工作职责发生了改变,将适用范围修改为“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在具体内容上,一是增加了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对执法工作中的规范着装、文明用语、接待群众、行为举止、规范用车进行了规范。二是对执法工作流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按照亮证告知、现场检查、全过程记录、调查取证、执法公示、行政强制的顺序逐条进行了规范。三是增加了廉洁执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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