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政策原文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非邮政企业与邮政企业签订委托协议,代理代办邮件寄递业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关于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的规定。”
二、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修改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三、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未按时进行答复或者进行虚假答复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删去第六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
10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以下简称《决定》)印发实施,取消和调整了33个罚款事项,并要求各相关部门完成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决定》中涉及交通运输部的是取消了《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对违反经营境内邮政通信业务审批规定行为的罚款。同时,交通运输部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梳理,对相关罚款事项作出修改。
此次修改,涉及4个条款。一是国务院取消了经营“境内”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决定》相应取消了罚款事项,需要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作出相应修改,只对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的予以审批,对未经审批从事相关活动的予以处罚。二是删除第六十一条中关于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调查,以及第六十二条关于新改扩建住宅未设置信报箱的处罚条款。三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已于2019年12月改制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因此,对第五十四条中关于该公司的名称作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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