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辽宁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11月2日,辽宁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9日(因文件急需发布,故缩短本次征求意见时间)。其中提出,发电供热企业在达到排放要求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情况使用燃煤,严禁倒买倒卖。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辽发改煤炭〔2017〕140 号)同时废止。
【解读】
根据市场调研数据显示,此项政策涉及发电供热企业的运营方式和燃料使用规定。企业必须满足特定的排放要求,以确保它们的发电和供热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这可能包括控制废气排放和其他环境标准;在满足排放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继续使用煤炭等燃料来产生电力或供热,这表明政策并不禁止使用煤炭,但要求在环保条件下使用;企业不得将煤炭等燃料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将其转卖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为了防止企业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或分销燃料,以维护能源市场秩序和合规性。
综合来看,这段话的主要目的是要求发电供热企业在满足排放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使用煤炭等燃料,但不得滥用这些燃料,特别是禁止将其倒卖或转售。这旨在平衡能源需求和环境保护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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