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市场调研发现,2022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开展绿色电力交易。创新体制机制,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以市场化方式发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体现绿色电力在交易组织、电网调度等方面的优先地位。
2、2022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绿色电力消费潜力,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要求,统筹推动绿色电力交易、绿证交易。
3、2022年5月,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明确了绿电交易的交易主体包括发电公司、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经营主体,以及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等;交易范围初期主要为风电和光伏等新能源企业。
4、2022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有序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体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鼓励各类用户自愿消费绿色电力,要求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高耗能企业、地方机关和事业单位承担绿色电力消费社会责任。
国网能源研究院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绿电交易共计结算电量188亿千瓦时。其中,风电67亿千瓦时,光伏121亿千瓦时。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电交易结算电量152亿千瓦时,广州交易中心绿电交易结算电量36亿千瓦时。
从交易地区看,绿色电力交易电量排名前五位的是宁夏、浙江、广西、河北、吉林,占绿色电力交易总电量的16%、13%、11%、10%、8%。
根据彭博新能源财经(BloombergNEF)发布的2022中国企业绿电交易排行榜,2022年中国企业绿电采购排行依次为太原钢铁集团(1100亿瓦时)、阿里巴巴集团(860亿瓦时)、华晨宝马(670亿瓦时)、鞍山钢铁集团(560亿瓦时)、腾讯(504亿瓦时)。
江苏电力交易中心专家李雪松分析总结以下四点:
一是电力交易中心不断优化交易组织流程和办法,并会同电网企业加强绿电交易政策宣传推广,经营主体对绿电交易更加了解;
二是新建平价项目不断投产并网,绿电交易供应量逐渐提升;
三是绿电价格相较于普通电力交易价格的溢价逐渐降低,提高了企业购买积极性;
四是部分国际组织对组织内企业购买新能源电量或绿证作出了要求。
1、市场比重偏低
绿电交易是指以太阳能和风能等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的中长期交易。研究报告指出,自从2021年9月7日全国绿电交易试点正式启动以来,已有17个省份近260家市场主体完成绿电交易。去年下半年至今,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推动绿色电力市场建设,绿电、绿证交易规模快速增长。
值得注意的是,绿电交易呈现上升趋势的同时,其占市场总交易电量的比重仍然较少,市场活跃度不高。中电联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绿色电力省内交易量占全国市场交易量比重约为0.4%。绿电交易有价无市、流动性匮乏。不同用户报价区别很大,交易价格往往取决于买家获取信息的能力。当前绿电与可再生能源消纳、碳排放抵消机制暂未完善,绿电缺乏消费渠道。
2、功能定位不明确
当前存在可交易“绿证”覆盖面有限、绿电交易与其他政策机制尚不衔接、绿电绿证国际认可度不高等问题。
绿电交易与“绿证”交易的功能定位及融合衔接机制有待理清和细化。绿电交易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均是推动可再生能源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机制,但二者的衔接规则尚不明确,需尽快予以明确,以确保绿色电力的唯一性、真实性。
现阶段,绿电交易与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政策、绿色证书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尚不完善,绿电市场与碳市场的协同机制尚未建立,绿电交易结果难以在能源“双控”、碳核查等领域得到应用。
此外,跨省跨区交易对企业用户未放开,当前由电网企业汇总省内需求,代理采购。由于不同电网企业互联互通上的制约,电力市场事实上分布在多个地理空间,不利于优化资源配置。
为推动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我国绿电交易市场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充分保障再生能源消纳。在交易标的方面,建议增加新能源发电标的,扩大市场范围;在机制建设方面,建立跨区域的绿色交易新机制与新模式;在机制协同上,探索与碳排放交易等不同市场机制的衔接和协同发展路径。
(一)推进绿电交易市场多元化发展
首先,我国绿电交易市场目前的交易标的主要还是风电和光电,许多其他的新能源发电并没有被绿电交易市场接纳,因此,绿电交易市场需要适时添加交易标的,使更多、更高效的绿色电力加入绿电交易市场,扩大绿色电力交易的适用面。
其次,目前我国绿电交易只有自愿交易市场,缺失配额制的强制绿电交易市场,这就使得许多企业缺失对于绿电的购买兴趣和需求。因此,未来我国需要根据绿电交易市场发展的成熟度和“碳中和”目标的实施进度实施配额制的绿电交易,提高绿电交易双方的活跃度。
(二)探索绿电交易新机制和新模式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但不同地区间的发展极不平衡,这就阻碍了全国统一绿电交易市场的建立,正如前文所说,在区域协同机制不完善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我国的绿电市场交易机制并没有实现统一定价和统一协调分配。因此,我国需要探索并建立合理完善的跨区域绿色交易机制和来解决这一顽疾,实现绿色电力就近消纳和跨区域绿电交易的协同运行,努力构建统一市场体系下的绿电交易价格机制和绿电追踪配套机制。
(三)促进“电-证-碳”不同市场机制的衔接和协同发展
绿色电力对于电力消费者的意义在于其蕴含的绿色低碳价值,而要使这部分价值能够体现出来,需要全国碳市场或国外碳关税对于绿电零碳特性的认可。但是,目前我国的绿电交易是否能作为零碳依据在官方层面并没有明确的解释,这就大大降低了企业购买相对于普通电力而言高溢价的绿电的积极性。因此,我国的相关部门需要出台政策,让绿电的碳减排能够得到国内碳市场和国外碳关税的认可,通过碳排放权传导绿电的消费意愿,合理化绿电的高溢价。在绿电市场和绿证市场的衔接中,还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统一协调证电之间的关系,把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核发的绿证和绿电交易中心的绿电交易结果相匹配,有序推进绿证市场与绿电市场的有机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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